2020年10月19日至21日,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对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列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册亨县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在参加册亨县公安局执法工作会议时发现,陆某某等人在册亨境内南北盘江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非法捕捞不仅破坏南北盘江的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对该系列案件陆某某等二十余人依法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诉前程序。
在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各被告人所需承担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因非法捕捞行为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二是请求判令被告人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州级媒体公开道歉。册亨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院机关的全部诉求。
该系列案件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因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南北盘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或到指定水域增殖放流鱼苗20余万尾,有效守护“碧水家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