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16岁)使用手机玩游戏认识被害人苏某某(13岁),后两人互加QQ、微信,通过聊天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23年1月24日至3月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编造没钱坐车、发生车祸需就医、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要求被害人苏某某转账给其渡过“难关”,被害人苏某某使用其母亲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先后共转给犯罪嫌疑人王某1.9万余元。
收到案件后,检察官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家长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王某家长向被害人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也给犯罪嫌疑人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结合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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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法释(2011)7号)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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