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阳光检务
本院简介
人员信息
  资料信息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检察文件
  检察新媒体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资料信息>>检察文件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二十条措施》,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对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要求

进一步强化检察工作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意识,切实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促进册亨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持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更加重视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司法保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重实效

牢固树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在办案中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合法权益,更加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特别是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厘清非公有制企业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违规操作与违法犯罪的关系,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区分开来,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严肃查办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其他侵犯产权犯罪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办案中严格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不起诉。

重视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对于涉产权案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各类产权主体索贿、受贿,以及渎职失职造成各类产权主体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惩治利用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金融、土地、财税、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侵犯产权的失职渎职犯罪。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对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办案中要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争议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进一步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产权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对于重大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四、结合办案强化涉产权职务犯罪的源头预防

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及时发现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从源头上抓好预防涉及产权的职务犯罪,在全县深入开展侵犯产权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不断强化预防产权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实效,对发现的漏洞和隐患,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改进产权保护工作,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强化涉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充分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侵犯涉案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突出加强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和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强化对办理涉产权案件的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建立涉产权案件办理质量分析评查机制,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形成保护产权工作合力。

六、加强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创业创新

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注重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八、推动营造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

坚持把营造全社会尊重产权、保护产权意识,作为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充分运用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微电影、微视频等方式深入宣传解读党和国家加强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有重大影响的错案冤案典型案件,释放保护产权的积极信号,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

九、加强协调配合,主动争取各方支持

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办理涉及产权案件中,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的案件,处理前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罪与非罪认识不统一,存在较大争议的,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主动听取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工作失误甚至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创新视为犯罪。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影响改革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十、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要做好企业反映突出问题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投诉受理、跟踪督办、及时反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大力宣传平等保护产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有效促进全县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友情链接

地址:贵州省册亨县纳福大道 邮编:552200

版权所有: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贵公网安备 522327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