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
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高检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施办法》所称检察人员,包括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第二条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并在每月最后一天完成当月的填报。
第三条 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以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 政治部检务督察指定专人汇总全院上个月填报情况,每月3号前将填报情况形成报告报检察长审批,节假日顺延。报送前,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待检察长审签后呈报州院检务督察室。
第五条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填,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第六条 政治部检务督察指定专人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并长期保存。
第七条 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记录表》的,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查阅本院院领导填报的《记录表》,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检察长审批;
(二)查阅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填报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检务督察部门院领导审批;
(三)查阅本院其他人员填报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和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检务督察负责审批。
第九条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查看是否全面如实规范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政治部检务督察每年应对重大事项的填报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发现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中的问题,督促检察干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政治部检务督察将本院每月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向检察长报告。如在记录报告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按照干部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要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对长期填报但系零报告的,一经发现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的,每次扣5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委监察委处理。
第十三条 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并作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填报、组织实施、落实责任。
党员干部年底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
第十四条 院党组及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部门人员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不力的,导致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数据专管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