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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人民检察院涉及参股借贷事项强制报告制度(试行)
时间:2021-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册亨人民检察院

涉及参股借贷事项强制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要求,加强对本院干警的监督管理,促进检察人员遵纪守规、廉洁从检,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等制度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人的范围。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是指,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的在职在编干警、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 报告事项的范围。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事项是指,报告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个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拥有或变相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的、参与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或有偿担保活动的、以及其他涉及参股借贷事项的。

第四条 受理人的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受理人是指,报告人所在的部门、支部主要负责人,检务督察室,本院领导,本院党组。

报告人为一般干警职工、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的,可以向前述所有受理人报告;报告人为部门或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为支部纪检委员的,向检务督查室、本院领导或本院党组报告;报告人为本院领导的,向本院主要领导或本院党组报告;报告人为本院主要领导的,向本院党组报告。

第五条 报告人应当对照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认真查找本人有关情况,并向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做好说明和解释,要求他们进行自查。发现涉及相关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人提交书面报告,如实说明相关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报告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上一年度无相关事项的作“零报告”。年度集中报告后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集中报告的,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迟报、漏报、少报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受理人提请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对报告人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受理人在接到报告人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由受理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本部门、本支部、机关纪委或本院党组的成员中选派组成。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有,与常态化排查情况比对、与报告人谈话了解情况、到报告事项涉及的单位调取印证材料,以及其他必要且可行的方式。

调查核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妥善保管调查核实过程中调取和形成的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调查核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5日内完成,并向受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受理人在接到调查核实书面报告后,应当提请开展甄别认定。本院领导所报告的事项,由受理人提请本院党组进行甄别认定;其他报告人所报告的事项,由受理人提请政治部进行甄别认定。

甄别认定应当依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指引》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前述《指引》经上级修订或废止的,按照修订后的制度或废止后新制定的制度开展甄别认定。

甄别认定应当在接到受理人提请的15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

第九条 报告人所报告的事项,经甄别认定不违规的,受理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向报告人进行反馈,并对报告人作预防提醒谈话;经甄别认定违规的,受理人应当提请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对报告人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受理人在开展调查核实、甄别认定、组织处理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工作完成前,由受理人自行妥善保管;工作完成后,全部移交政治部存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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