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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干部队伍动态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干部队伍动态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高检院新的考核要求,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工作机制,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将上级要求通过考评传导压实到每名干警。通过考核,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实绩,决不能干和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都一样。通过考核,激励广大干警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和干警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动态考核应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二条动态考核立足于“动”,旨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落实。一是“动静结合”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即岗位基本职责与新增工作任务相结合制定考核指标,每季度根据上级重大安排部署和工作推进情况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二是考核方式动态开展,既对过程进行监督又坚持结果导向,第三检察部案管条线每月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部门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半月研判1次,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适时约谈、调度和指导。每季度逐一考核评分,考核得分作为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条动态考核实行分类考核。按工作性质分为业务和综合考核。业务工作主要以上级检察业务考评指标和上级、县委县政府新增工作为主;综合工作主要对从严治党治检、履行政工党务、行政管理、综合保障等进行考核。按照考核范围和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对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考核;二是对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考核。

第四条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设基础分,各业务条线根据省院制定的指标、权重及考核要求设置相应分数(其中:岗位履职基础分70分、共性指标20分、机动分10分)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设立考评委员会,由检察长担任组长。考评委员会成员由政治部、办公室、第三检察部案件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委员会在政治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干警的考核针对院干部职工(聘用制书记员含检察辅助人员)开展,分为岗位履职指标(含动态任务指标)、共性指标、机动分三个部分。

(一)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考核

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考核设基础分100分(其中:岗位履职指标70分、共性指标20机动分10分)。岗位履职指标。分两部分一是业务工作,主要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务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检察业务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和检察业务考评标准执行。在院统一制定的考核量化指标及分值基础上,第三检察部案管条线或考核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指标项目或调整项目分值,经院考评委员会同意后执行。二是动态任务指标。主要包含履行政工党务、行政管理工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临时新增工作任务等内容。综合工作实行扣分制。

共性指标。主要包含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司法作风以及其他禁止性规定等内容。底线清单实行扣分制,由考评委员会协同涉及部门制定。

(二)其他人员(含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的考核

对其他人员的考核设基础分100分,岗位履职指标70分、共性指标20机动分10分。

岗位履职指标。以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为依据,重点考核其所承担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临时新增重要工作、专项任务或急难险重工作以及处理复杂问题等,由考核主体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分配。

共性指标。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考核内容一致。

(三)考核主体

考核按分管条线进行,分管院领导作为考核主体,对分管部门的全体人员统一进行考核。分管院领导考核分管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员额检察官时,应充分听取分管部门负责人意见;考核检察官助理和其他人员时,应充分听取部门负责人和员额检察官意见。

第七条  考核按照季度考核、年度考评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年度结合第四季度考核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季度考核。对检察业务人员的考核,每月底第三检察部案管条线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通报,通报数据主要以统计报表数据为准。每季度,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结合通报和个人办案情况、综合工作及共性指标扣分情况进行自查,并结合自查情况进行简要小结,分管院领导进行考核打分。

其他人员考核由考核对象围绕本人岗位履职要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共性指标扣分情况,进行简要小结,重点对个人完成工作情况和新增动态工作任务要点式汇报和评价,对共性指标业务工作扣分情况进行自查,分管领导进行评价打分。

对完成工作任务不好、共性指标清单有扣分情形而本人没有扣分的,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向分管副检察长提出扣分建议或由分管副检察长直接扣分。

评价分为好(90分以上)、较好(8090分)、一般(70

79分)、较差(70分以下)。好等次人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分管部门公务员、聘用人员、工勤人员的20%(分管人数较少难以按比例计算的,可综合比较后评定)。评价时应当先确定等次、再评出具体分值。

科级及以下干部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日常考核结果报委组织部备案。

(二)年度考评。年度考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年度考核评分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务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检察业务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和检察业务考评标准以及年度考核指标执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办案数据、案件质量

评查情况等由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线下办案情况、加分材料等由考核对象提供;扣分材料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供。违反底线清单和综合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分意见后,统一提供到各分管副检察长实施评分。

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送考核对象年度底线清单扣分情况作为分管副检察长年度实施考评的参考依据之一。分管副检察长综合考核对象每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和等次比例按照季度考核评分要求,评出相应分值,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院领导由检察长进行考核。其中:入额院领导除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务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考核外,还要考核各分管部门在省院检察业务数据及检察业务管理排名以及履行综合事务、从严治党治检、“一岗双责”等情况;未入额的院领导重点考核履行综合事务、从严治党治检、“一岗双责”等情况。

(三)机动加分(满分10分)。机动分主要作为考核对象完成新增工作的激励加分、对工作和成效特别突出、创新开展工作、获得上级肯定或表彰以及对工作辛苦指数高、任务繁重难度大而考虑容错免责等情形时使用的调节加分。对工作要求单一、无难度系数的,不能使用机动分。机动分由分管副检察长进行评分(其中:获得表彰奖励、通报表扬、调研成果、领导批示等情形,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标准和尺度后报送分管副检察长,并由其审批该条线提出加分申请),最多不超过10分。同一事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进行机动加分,分管副检察长机动分加分情况须统一交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重点对加分项目、标准和尺度等把关,对加分不合理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分管副检察长。

(四)结果公示。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将全体干部职工年度考评分值、等次汇总,经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提交党组会审议。考评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考评委员会组织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目标绩效奖金二次分配、三类人员绩效考核奖金等次评定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

动态考核成绩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重要参

考依据。其中: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优秀等次原则上从检察业务数据及检察业务管理考核名列前三及履行党务工作、行政管理、遵纪守法较好的人员中产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从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等次均为“好”的干部职工中产生。

(二)三类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

1.对业务部门的奖金分配,在全州检察业务数据及检察业务管理考核中名列前三的,所在部门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按一等奖兑现;名列四至六名的,所在部门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按二等奖兑现;名列七至九名的,所在部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按三等奖兑现。综合部门按照考核排名比照执行。

2.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奖金一般按全院平均数即二等奖等次兑现,同时考虑下列情形:

1)领导班子成员所分管的工作有70%在全考核排前三名,绩效奖金按“优”等次兑现;所分管的工作有50%在全核排名末位,或连续两年排后三位的,按“中”等次兑现。

2)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亮点突出,被高检院、省委或省院、州委、州院肯定转发推广的,绩效奖金可按“优”等次兑现;分管的工作被高检院、省委或省院、州委、州院通报批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绩效奖金可按“中”等次兑现;虽未造成不良影响但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绩效奖金可按“中”等次兑现。

(三)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分配

目标绩效参照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等次及奖金分配。

(四)有下列情形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不能评为优秀、绩效奖金不能评为一等奖:

1.当年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脱岗离岗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绩效奖金评为三等奖。

2.病、事假全年累计较多,但按规定又达不到应当扣减工资的,一般不能评为优秀或一等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

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3.考核年度内享受政策性休假一个季度及以上的,一般不能评为优秀或一等奖,工作成绩确实突出的除外。

4.涉嫌违规违纪正接受纪检监察调查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可发放考核奖金的,应评为三等奖或中以下等次;因违纪违法受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及绩效奖金发放按有关规定办理。

5.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现《贵州省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务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不应当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6.其他不应当确定为优秀和一等奖的情形。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410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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