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因为经济困难,想着借一张银行卡就能获得这么多报酬,就利欲熏心借给他们了,结果钱没得到,现在还涉嫌犯罪,我真心悔过并愿意赔偿被诈骗被害人的损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柯某在面对检察官时深深地表达了内心的忏悔。
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柯某在微信群内看到有人发布租借银行卡就能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柯某仍将其名下的一张平安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对方使用柯某的银行卡转入违法犯罪资金83万余元,柯某要求对方支付报酬,对方声称所转入的流水未达到预期,拒绝支付报酬,后柯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柯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的柯某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出租银行卡,为上游犯罪人员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而柯某不但没有获得所谓的高额报酬,还将面临法律惩处,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上看到的刷单、转账、刷流水等可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更不要为了这些“天上馅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随意出租、出借,如若遗失重要证件也要尽快进行挂失,避免被犯罪份子利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地址:贵州省册亨县纳福大道 邮编:552200
版权所有: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贵公网安备 522327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