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酒后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还危害公共安全,但偏偏有些人就是抱着侥幸心理,在无牌无证的情况下,还又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近日,册亨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黄某某曾于2021年1月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1年10月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2023年6月,黄某某在其侄儿家吃饭,其看到厨房有酒就自行倒酒喝,酒过三巡之后,又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册亨县亨达市场往老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册亨县纳福警务室门口被册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次又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真是屡教不改。最后,册亨县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册亨县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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