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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酒后起贼心,册亨一男子悔恨中领刑
时间:2023-10-25  作者:赵稣琳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册亨一男子酒后起贼心实施盗窃,因后悔害怕又将盗取的物品丢弃,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01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日凌晨2时许,余某某酒后来到册亨县某新区,推开罗某某经营的“某某百货”门市部玻璃门,进入门市部内盗取香烟、槟榔等物品,事后余某某因害怕又于同日3时许将盗取的香烟、槟榔等物品丢弃至附近玉米地里。案发后,被盗香烟、槟榔等物品已被找回并发还罗某某。经册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槟榔等物品价值共计2826元。

02
检察官提醒

小酌怡情,切莫贪杯。“喝醉酒”不是实施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不是逃避罪责的“避风港”,任何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切不可酒后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

03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据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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