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5月30日、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关联贾某、邹某、张某、陈某、王某、李某等6起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贾某、邹某等6人被骗后分别向王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账户转入涉诈骗资金共计130万余元,王某某获利1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个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出售或出租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转账等犯罪活动。“助”人为乐,也得分清场合,为谋取利益,戴上“金”手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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