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将其一张上海农商银行卡和一张北京农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提供帮助,并为他人转账和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服务,从中获利3万余元。其中罗某某提供的上海农商银行卡关联被害人刘某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3万余元。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罗某某为获利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不仅没有达到“双赢”的目的,还给自己的人生增添了“黑斑”,遭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广大人民群众要引以为戒,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号出售、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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