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册亨一男子韩某因非法出借银行卡,被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韩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实名开户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所提供的银行卡单边转入违法犯罪资金60万余元,并关联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诈骗资金共计1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贪图蝇头小利,不存侥幸心理,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各种支付账号,拒做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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